陕西咸阳中院“伪造”鉴定机构妨碍司法公正

记者报讯:近日,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原告)反应,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职权私自委托没有经过摇号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也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以此来阻碍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司法程序不合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和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森厂房、库房、中心实验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建设工程审理的庭审过程中,原告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对涉案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造价提出司法鉴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对选定鉴定机构意见分歧较大,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摇号的方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2018年5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技室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人民法院现场随机摇号,选中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中标(法院案卷资料有记录),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技室却在其开具的《对外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中的委托单位是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和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两个法人单位,法院无故添加的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并不在双方摇号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无故添加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失去了“摇号”带来的公平公正原则。据查,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同时也没有进入陕西省司法鉴定名册,参加涉案建设工程现场勘验的技术人员没有司法鉴定资格,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对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技室采取暗箱操作,欺骗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质疑。

并且,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技室不但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私自添加委托机构,而且违反法律程序,在摇号过程中没有提前通知审理该涉案工程的审判法官到现场参加随机摇号工作,其委托过程不公开、不公正,已经侵害了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2019年6月,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要求查处法技室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日没有任何答复,导致该涉案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工作停滞不前,给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造成非常严重且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名誉损失和全体股东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精神损失。该涉案建设工程是秦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也是当年亿元投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集中开工的分会场,至今已长达近8年时间,由于该涉案工程自2013年底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森(实际施工人)无故擅自停工以来,导致该涉案未完工的建设工程停工已经长达6年之久,给咸阳市来之不易的文明城市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面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理不睬”行为也是束手无措。

据反应人称,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楠是原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军(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之弟,其和被告张森经常借助家族势力在地方进行利益寻租,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在秦都区人民法院大楼前的电子屏上公示有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数十起被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的法律规定,但咸阳基层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像其他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在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也没有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清楠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其中的隐情无人查处,无人追究。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技室为何在摇号过程中没有提前通知审理该涉案工程的审判法官到现场参加随机摇号工作?为何未采用摇号结果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私自在委托书上添加原告不知道,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望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司法公正原则,还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定,早一点儿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重点项目落到实处,为社会公平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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