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4月25日, 偃师市人大代表洛阳轻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老板王玉合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一二十人员,以讨要债务为名,多次对我本人进行跟踪,拉横幅,携带管制刀具和棍棒,损毁门锁,在张女士家墙上随意喷涂侮辱张女士及其家人的语言,还对张女士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张女士及其家人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张女士和她的家人进行了围攻堵截,对她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儿子进行威胁,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恐惧。
2015年4月25日,张女士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由关林派出所民警赵悍卿办理,2015年4月29号公安机关给她出具了“受案回执”,以后她无数次询问办案进展及处理结果,然而赵悍卿作为主办人员,却包庇和纵容王玉合为首的一二十人员的团伙,一直拖延了三年半多的时间对案件不做处理。
张女士因此多次信访,2018年10月19日洛龙分局却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对其中一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其他人不做任何处理,并且关林派出所赵悍卿还将本案卷宗隐匿销毁。
2018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12种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外在表现是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根据国家法律,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关林派出所及队长赵悍卿明知王玉合、王鹏涛纠集一二十人员以讨要债务为名对张女士人身攻击寻衅滋事一案构成犯罪,却为保护恶势力团伙,在张女士报案后3年半时间放任不管,对一人以罚代刑,放纵其他罪犯不管,并且将办案卷宗毁灭,赵悍卿办黑案依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已构成犯罪?
在目前国家全面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王玉合、王鹏涛动辄纠集一二十人员多次寻衅滋事的行为,已经涉及黑恶势力的表现。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关林派出所赵悍卿本应顺势而行与党中央及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公平、公正办案,对王玉合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但却包庇他们的行为,一直不立案处理。表面上看似处理王鹏涛(王玉合儿子),实则避重就轻,欺骗民众,为何一个国家公安民警会对一个这么小的一个案子如此上心?为何公安人员宁愿触犯法律也要冒险销毁案卷?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秉公办案,维护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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